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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300630)股民索赔案获法院立案,金力泰(300225)索赔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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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26 12: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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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4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普利制药(300630)投资者索赔案已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2025年1月5日,普利制药公告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1,030,503,262.28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31.08%;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435,693.01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76.72%。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告信息显示,普利制药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514,604,184.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4.11%,对应营业成本206,585,749.23元,多计利润总额308,018,435.49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5.88%;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15,899,077.5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56%,对应营业成本128,481,820.04元,多计利润总额387,417,257.5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27%。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2年4月26日到2024年4月17日之间买入普利制药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普利制药维权入口)

  除了普利制药投资者索赔获得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力泰(维权)(300225)投资者索赔案也还在持续推进,2月份也有再提交立案案例。

  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力泰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期也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月4日晚,金力泰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相关“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力泰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均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袁翔、罗甸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袁翔、罗甸二人有能力增持而不进行增持,公开承诺而不履行承诺,市场影响恶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1年6月15日到2022年9月30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2月4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且在2023年2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还可发起索赔。(金力泰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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